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旅游名县评选工作,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天府旅游名县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县评选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具体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天府旅游名县实施分类评定。对成都市市辖区实行单列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1个命名区,对候选区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每年递补1个候选区。将成都市的县(市)与其他市(州)的县(市、区)一起评选,每年评选命名10个天府旅游名县,候选县缺额递补,保持30个总量不变。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县评选标准按《天府旅游名县考核评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执行。《细则》分为候选县竞争评选评价指标(细则一)和命名县考核认定评分细则(细则二)。命名县考核认定评分细则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指标考核40分,第三方评估60分),天府旅游名县认定总得分不低于80分。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县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统一考评、从优遴选、兼顾地域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竞争遴选、考核认定的程序,突出大数据等第三方评估,注重量化考核,减少主观因素,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申报推荐
第六条 自愿申报。满足《实施意见》中“候选县评选条件”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县(市、区)政府申请报告,天府旅游名县建设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概况、发展成效、特色亮点与创新举措、下一步发展思路及措施等);“候选县评选条件”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
第七条 市(州)推荐。市(州)人民政府对申报县(市、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竞争评选,形成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竞争遴选
第八条 资料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条 竞争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评审遴选,根据竞争评选结果,提出候选县(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确定候选县。候选县(区)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自评达到“命名县评选条件”,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候选县,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将考核验收申请(含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验收的候选县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经审查认定满足“命名县评选条件”要求的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审查认定满足“命名县评选条件”要求的单位,组织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与暗访,开展大数据评估和主流媒体、涉旅行业评价。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对县域旅游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服务环境、综合效益等基础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大数据评估、游客抽样调查与暗访、主流媒体评价、行业组织评价、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价等6个环节考评结果,提出命名县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命名县建议名单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不影响命名的,由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天府旅游名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天府旅游名县实行常态监督、动态管理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一)常态监督。采取现场抽检、第三方明查暗访与大数据评估等方式督促候选县、命名县提升发展,其结果作为评定、奖惩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动态管理。对命名县和候选县严格实施降格和退出机制。凡出现连续两年旅游总收入与游客接待量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核心旅游资源和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因监管失职发生严重损害游客权益、在全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责任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破坏等责任事件,命名县复核(每两年全面复核一次)不达标,候选县5年内仍未成功命名等情形之一的,对命名县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为候选县;对候选县直接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支持与激励政策。对其他涉旅方面受到省直以上(含)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命名县和候选县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掌握天府旅游名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公布命名县和候选县文旅发展主要指标,给予指导和支持,督促其提升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