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8 15:43信息来源:省文旅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工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镇为文化主题鲜明、产业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行政建制镇(乡、街道)或特定区块的旅游目的地。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镇建设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评选,每年开展1次评选,每次命名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统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未纳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天府旅游名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源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资源聚集,类型多样,组合性好,特色突出,影响力大,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较强的标杆性,具有较高的游憩观赏价值或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二)四至界线清晰。依托特定区块打造的天府旅游名镇,须有明确的四至边界范围,规划面积控制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空间相对连续,功能分区明确,社区、文化、旅游等多元功能聚合。杜绝房地产倾向化,商用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规划实施有效。编制有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或在其它规划中有体现文化旅游发展的专篇专章,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划有机衔接。规划区内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情况。

  (四)基础配套完善。交通便捷,进出主干道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内部游览路线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提供有信息咨询、导览解说、旅游投诉、应急救援等服务功能,休闲游憩、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设施齐全。

  (五)监管落实到位。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制度机制完善,实施效果好。近3年内,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建设活动,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文化和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六)综合效益显著。上年度旅游总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接待游客50万人次(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30万人次)(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不做要求),带动当地居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由行政建制镇(乡、街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以行政建制镇(乡、街道)规范名称或特定区块主题名称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审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镇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镇申报方案。

  第八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后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评选。依据《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采取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择优提出天府旅游名镇建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天府旅游名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检查。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名镇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连续2年旅游总收入和游客接待量连续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三)因监管失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资源等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恶性、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以及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根据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应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评选办法》同时废除。

附件: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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