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9 16:50信息来源:省文旅厅 【字体: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提高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度假区以追求健康、获得放松为主要目的,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和多样的旅游配套设施,集住宿、休闲、游览、娱乐功能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其资源类型包括内湖、山地、森林、温泉、草原、乡村和其他主题资源(如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列入等级评定范围。

  第四条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两个等次。

  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细则(试行)》和本办法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进行评定,对度假区内旅游景点和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二章 评定前提、内容和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条 拟申请等级评定的旅游度假区首先要满足“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强制性指标”相应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区位与区域基础、环境与度假资源、功能与度假产品、配套设施与服务、市场结构与形象、管理与服务品质等6个大方面。

  第九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细则的满分为1000分,其中基础分总计350分,游客问卷总计85分。其中,按分值类型分为基础分和加分两类;按评价主体分为专家组、技术组和游客三类。不同等级的旅游度假区分数标准如下: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总得分900(含)分以上。其中基础分310(含)分以上,游客分70(含)分以上。

  省级旅游度假区:总得分750(含)分以上。其中基础分260(含)分以上,游客分60(含)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四川省旅游局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旅发〔2011〕127号),在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下,设立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检查员队伍,对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进行前期指导和培育,组织开展评定、推荐和复核等日常工作。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荐工作。

  各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考省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立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并报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省检评审小组由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组织,一般为5-7人,由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省文化厅、省环保厅代表及2名旅游专家构成,主要负责旅游度假区现场检查评审,根据打分提出入选、推迟入选或淘汰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和旅游专家重点对参评度假区的综合情况尤其是资源情况进行评价,对度假区项目设置、接待设施、标准化建设、游客满意度调查等项目进行评审;省文化厅代表重点对文化资源挖掘与打造、文化元素注入、文化娱乐项目设置特别是度假区内常住演艺节目打造等项目进行评审;省环保厅重点对自然环境(水、空气等)、节能环保管理等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四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创建—初评—省检—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整个程序所需材料如下:

  (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强制性指标》复核情况说明及游客问卷的数据调查结果;

  (二)申报文本,包括正本和附件:正本中需包括旅游度假资源评估报告(含同类主干资源比较)、与同类度假区的比较报告、根据标准细则进行的自评、保护管理及旅游发展状况等;附件包括细则所涉及的统计数据等基础资料汇编以及相应支撑材料如图纸、幻灯、照片、录像或光盘等;

  (三)《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申请表》;

  (四)《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初评意见》;

  (五)《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现场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和打分表等。

  第十七条 自检:申报单位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认证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并确定申报级别。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游度假区,可进一步准备相应申报文本。

  第十八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申请表》,附申报文本,向当地市(州)评委会提出评定申请。当地市(州)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文件是否完善,如有缺项则要求申报单位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创建: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当地市(州)评委会备案。

  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向省、市(州)评委会申请专家辅导。省、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发改、住建、国土、文化等相关部门和旅游专家赴现场进行指导,对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创建单位应根据辅导意见和建议,在当地旅游局的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报当地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 初评: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由市(州)评委会组织评审小组开展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视度假区情况一般由6-8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审核同意后,填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初评意见》,向省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推荐。初评不达标的度假区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检: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市(州)推荐的度假区进行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包括实地检查、抽样调查、资料审核、总结会议和撰写报告五项工作。

  (一)现场检查。评审组以国标和认证细则为依据,对照各项目现场计算打分,对于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或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应做详细地咨询和记录。

  (二)抽样调查。现场发放“旅游度假区游客意见调查表”,收集旅客对度假区的满意度。游客问卷调查也可委托市(州)或上一级统计部门或法定调查机构提前实施。评审时,游客问卷得分由评审组统计人员根据有效问卷各题的算术平均值计入相应的游客问卷分项得分栏。

  (三)资料审核。在审核中应查阅以下资料: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文件、达标证书、工作记录、培训记录、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记录等。

  (四)总结会议。主要听取创建单位汇报,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意见。

  (五)撰写报告。评审组撰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现场评审报告》(含评审意见和打分表等),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审批:由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负责将各创建单位省检情况汇总后一并提交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核,对达标的,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然后由旅游局网站等公共渠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如无异议,再由省旅游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正式挂牌。

  对达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准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向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所评定的旅游度假区进行督查与复核。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由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度假区,由省旅游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告。

  (二)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

  (三)凡被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等级。

  第二十六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标牌、等级证书,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七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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