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4-04-10 00:00 ] 至 [ 2024-05-01 00:00 ] 状态: 已结束

  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条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4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递信件: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广福街2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保护与管理科)

  2.联系电话:0827-2221711,联系人:刘老师

  3.在线提交

  附件: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坚持“五个纳入”。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方履职尽责。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会前学法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意识。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城市建设,推动群防群治。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先调查、后建设”制度,确保城乡建设中文物安全。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委政法委、市目标绩效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三个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属地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落实部门责任,文物部门负责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查处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划内的宗教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落实直接责任,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保护管理责任。2025年底前完成辖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管理信息的挂牌公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三条 完善文物“三防”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完善一批文博单位微型消防站、馆藏文物防劣化、文物建筑防火和古墓葬、石窟寺等防盗防破坏设施,2025年底前根据需求实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防”设施全覆盖。加强市、县级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2025年底前建立覆盖文物资源密集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四条 强化安全末端管理。建立“一个乡镇一张文物责任清单、一份文物安全承诺书、一处文物一份档案、一处文物一个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一张干部离任文物移交清单”的文物安全末端管理制度。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文物安全网格员制度,做到文物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五条 深化检查管理闭环。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半年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检查不少于1次,每年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对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抽查,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评估前检查不少于2次。各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常态化检查,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国有博物馆每月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每半年不少于1次,文保项目竣工前检查不少于3次。对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限时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于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违法案件和多次通报仍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专项督办。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六条 建立宣传教育矩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和平台,构建线上线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文物安全宣传矩阵。将全民文物普法与针对文物所在地周边群众、特殊人群精准普法教育相结合,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建立文物法制局长、院长、校长制度,推进文物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宗教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七条 提升应急防控能力。强化文物负面舆情防范处置,建立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文物、网信、公安、民宗、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文物负面舆情监测应对处置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文物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辖区文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分层级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升应急处置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各级木质结构类文物保护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装备。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示范性应急演练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国、省编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市、县文物保护机构职能、人员力量。优化完善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三定”方案,强化文物保护职能职责,优化设置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市级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升文物保护管理专业水平。强化专业人才招引,适当提高市、县(区)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建立打击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市、县公安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研判1次文物安全形势,开展以破坏革命旧遗址、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古墓葬构件、非法妆彩石窟寺等犯罪行为为重点对象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大力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第十条 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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