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作风正、专业精、服务优、能讲好“四川故事”的导游和讲解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广四川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文化旅游服务质量,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导游(讲解员)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导”是指在四川省内从事旅游导游(取得导游证)工作,或在旅游景区、博物馆等文旅场所从事讲解工作,思想正确、作风优良、爱岗敬业、热心服务游客、有拔尖专业技术水平和突出贡献的一线导游(讲解)人员。
第三条 “天府旅游名导”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选,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导”评选工作与全国金牌导游项目和全国、全省导游(讲解员)大赛相衔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考核评分基础上,综合衡量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天府旅游名导”,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一)持导游证满3年的导游人员或从事讲解工作满3年的讲解员;
(二)近3年累计带团满100天的一线导游或累计讲解满200场(次)的一线讲解人员;
(三)工作表现良好,无重大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记录,游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优良;
(四)在省级及以上举办的导游(讲解员)大赛等相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成绩;
(五)对行业有突出贡献或有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的导游、讲解人员。如:参与重要活动、重点项目执行、大型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正在实施或已完成导游(讲解员)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形成固化成果等。
其中,(一)至(三)项为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参评“天府旅游名导”的人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
(二)身份证、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导游证(讲解员证明)、个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企业(单位),县(市、区)、市(州)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情况良好证明材料;
(四)参加导游(讲解员)大赛等有关竞赛活动的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行业突出贡献或典型事迹证明材料及相关图文资料复印件;
(六)个人工装照(半身照)、工作场景照。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天府旅游名导”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集中评选、命名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导游、讲解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提供相应申报资料,报送所在企业(单位)。
第九条 单位审核。导游、讲解员所在企业(单位)收到个人申请后,比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将《“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和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逐级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将《“天府旅游名导”评选申报表》和申报资料规范编制并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审查复核,并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和旅游厅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集中评选。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导”评分细则》复核资料评审打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在综合考察评议基础上,提出拟命名的“天府旅游名导”建议名单,两厅联合审议确认后,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 命名发布。公示名单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经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天府旅游名导”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当地导游(讲解员)队伍高质量发展。
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称号的导游(讲解员)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会议活动。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等了解掌握“天府旅游名导”执业情况,加强常态化督查。
第十五条 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天府旅游名导”称号。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选“天府旅游名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引发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引发重大投诉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