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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25 10:02 来源: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各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文旅示范区文旅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巴中市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3月31日

巴中市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文化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内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创作的文艺作品和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  按照党管意识形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文化场馆、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把好政治思想关,重点对文艺作品和文化艺术活动的政治方向、主题、内容等进行审查。

(二)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在文艺作品创作和开展文化艺术活动既要把好政治思想关,也要注重文艺作品的艺术性、观赏性,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和媚俗之风。

(三)文化艺术活动实施单位要做好承接活动的报备和内容审查,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确保活动严格按照审定内容有序开展。

第五条  纳入审查管理的事项包括:

(一)戏剧、小品、戏曲、曲艺、歌舞、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

(二)演出、展览、讲学、学术交流等文化艺术活动;

(三)专著、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文化艺术课题研究成果;

(四)图书出版、采购等活动。

第六条  纳入审查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剧本、脚本、主持词、解说词、诗歌、歌词、展览等语言文字内容;

(二)音乐创作、制作、表演等所使用的音乐符号和文化艺术活动中舞美置景、服饰、道具、视频、美术、书法、摄影、动漫等所使用的视觉符号等;

(三)文化艺术活动宣传品(包括主题标识、海报、节目单、宣传片等)版面内容;

(四)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文字内容;

(五)图书的出版社、作者、背景、主题等内容;

(六)文化艺术活动中涉及政治、历史、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重大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由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各级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的常态性创作和相关文化艺术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查,重要的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须报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各级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承接的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文化艺术活动,由承办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涉及政治、历史、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的要按照程序报宣传、民宗等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甄别不清的内容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作品和文化艺术活动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内容变动的,须按照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承接有关创作、展演、讲学、学术交流等文化艺术活动的,须经本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要建立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审核档案,包含但不仅限于创作文本、主要创作以及演职人员信息、剧照、图片、节目单、演讲稿、PPT、视频、审核表等。

第十六条  对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文化场馆和文化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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