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1 16:34信息来源:巴中市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字体: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十五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代章)

  2024年5月20日

巴中市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十五条措施

  文物安全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内容,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条 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属地主体责任,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能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要明确乡镇(街道)宣传委员和村(社区)一名副主任作为文物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积极探索将文物安全纳入“一把手”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区);第一个逗号前为牵头部门,下同〕

  第二条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文物部门负责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划内的宗教活动行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文物安全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县(区)〕

  第三条 严格落实直接责任人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文物安全负全责。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调查、认定、登记、公布工作,价值重大的,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挂牌保护,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管理信息的挂牌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

  第四条 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各县(区)〕

  二、补齐文物保护短板弱项

  第五条 全面摸清文物底数。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市文物尤其是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种类数量、历史价值,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确保文物管理“有数可查”、文物保护“有的放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巴中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各县(区)〕

  第六条 完善文物“三防”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逐步完善文物建筑防火、防雷和石窟寺、古墓葬等防盗、防破坏设施。2025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视频监控全覆盖,2026年底前根据需要实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防、防雷等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

  第七条 强化安全末端管理。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和“点长制”,落实一处文物“一份档案、一个保护方案、一份安全承诺书、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一名管理员、一份干部离任移交清单”的“五个一”管理措施,真正实现末端发力、终端见效。〔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

  第八条 提升应急防控能力。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务实管用的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辖区文物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分层级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升应对文物火灾、地质灾害、被损毁、被盗等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示范性应急演练活动,一旦发生文物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果断科学处置,并规范信息上报。〔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县(区)〕

  三、强化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第九条 强化日常检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半年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开展文物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每年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对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抽查;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评估前检查不少于2次。各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常态化检查,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国有博物馆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3次,做到文物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各县(区)〕

  第十条 开展专项督查。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宣传、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宗、消防等部门,每年重点针对革命文物、石窟寺及石刻、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汛期文物安全、在建文物保护项目施工安全等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县(区)〕

  第十一条 闭环问题整改。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限和措施,限期销号。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违法案件和多次通报仍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列为政府督查重要事项,实行专项督办、闭环管理,限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区)〕

  第十二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市、县(区)公安和文物部门每季度研判1次文物安全形势。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等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以及非法交易、收藏文物和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各县(区)〕

  四、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坚持“五个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重要内容;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城市建设;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好“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确保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委政法委、市目标绩效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

  第十四条 建强文物保护队伍。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要求,在优化完善文物保护工作职能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专业人才招引,按规定适当优化调整市、县(区)文博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增强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力量。建立文物保护专家智库,提升文物保护管理专业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各县(区)〕

  第十五条 健全全民参与机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和平台,构建线上线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文物安全宣传矩阵。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与全民普法、精准普法相结合,边普查、边宣传、边保护。建立文物法制院长、检察长、局长、校长制度,强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畅通文物安全问题、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加强文物安全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抓早抓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鼓励专家学者、文物爱好者、热心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保护,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文物保护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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