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文旅示范区文旅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巴中市引客入巴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巴中市引客入巴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巴中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措施》(巴府办规〔202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客入巴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第二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引客入巴奖励包括五项奖励:组团奖励、航空奖励、自驾奖励、研学奖励、接待累计奖励。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信用记录良好;
(二)组织巴中市外游客在巴中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组团奖励:单次组织游客100人、200人、300人、500人以上乘汽车或列车到巴中旅游,旅游淡季分别按每趟(次)0.3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旅游旺季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本细则中“旅游旺季”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航空奖励:单次组织游客40人以上乘飞机到巴中旅游,航线航距1000公里以上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奖励;航线航距1000公里以下按每人150元标准给予奖励(本细则中计算航线航距出港地为巴中恩阳机场)。
(三)自驾奖励:组织游客自驾到巴中,单次规模达20辆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研学奖励:参照“组团奖励”政策予以奖补,单次引入市外500人以上研学团队,每增加住宿1晚,追加奖励0.5万元。
(五)接待累计奖励:年度累计组织游客3000人、4000人、5000人以上到巴中旅游,且全市排名前5的,根据相应等次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每批次旅行团只能由一家旅行社申报一次,多家重复申报的由实际承接社获得奖励。
第八条 申报项目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按照一团一申报、一月一审核的原则,申报的奖励在次年4月底前兑现。
第十条 旅行社需严格按照本细则向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材料需一次性提交,不得补报。申报材料均按团队进行“一团一档”整理并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引客入巴奖励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引客入巴奖励项目申报书》《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电子行程单、旅游意外险保险单、游客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住宿发票复印件、住宿明细表(包括住宿时间、房间数、人数等信息);
4.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从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导出的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团队地接协议、导游委派手续、支付凭证和转款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原件。
(二)申报组团奖励需另提供列车乘车凭证、车辆运调手续或趟次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航空奖励需另提供游客机票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自驾奖励需另提供《自驾奖励统计表》、抵达巴中高速收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研学奖励需另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研学旅行服务合同。
(六)申报接待累计奖励需另提供《接待累计奖励汇总表》。
第十一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巴中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要自觉接受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巴中市财政局和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查验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并接受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将审核结果报巴中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巴中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使用规程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资料申报审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申报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五)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之日达到扶持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细则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引客入巴奖励项目申报书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自驾奖励统计表
4.接待累计奖励汇总表